(1) 本公司為安定勞工退休後之生活,特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,訂定勞工退休制度,凡為本公司正式員工符合勞基法第53及54條之退休條件者,按其在本公司服務年資,依法給予勞工退休金。
(2) 本公司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,每月按實發職工薪資總額之百分之6%提撥退休準備金,每次月20日前填妥"勞工退休準備金存款單"存入臺灣銀行。
(3) 配合94年07月01日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實施辦理,使勞工增加退休金選擇。